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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2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5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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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成文日期 ] 2024-07-15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四批)

2024年,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予公布。

案例1:

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梁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机计量作弊案

2024年3月24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梁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加油机主板8块,没收违法所得50.39万元,处罚款2000元,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3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四社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通过加油机键盘和移动POS机两种方式查询出的加油枪主板计控芯片的版本号不一致,查询出的累计加油量也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销售成品油,在销售过程中私自更换了带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主板。自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通过设置作弊系数,多销售92#汽油22298.17L、95#汽油2165.74L、0#柴油46490.38L,违法所得为50.39万元。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4年4月9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246.88元,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10月17日、10月24日当事人累计从四川某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柴油20吨(实际入库24138升),同时收集了四川某油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油品合格检测报告。2023年10月30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1867.11升。经检验及复检,上述柴油的闪点(闭口)的检验结果为57,不符合GB 9147-2016标准(0号(VI))不低于60的技术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11月15日当事人共销售了7490.49升上述柴油,销售金额5.56万元,违法所得4246.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

云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阳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破坏出租车计价器封印案

2024年4月18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县迪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破坏出租车计价器封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计价器1台,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运营的车牌号为渝A39***出租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出租车计价器显示的K值(每公里脉冲数)为“1250”,2023年12月1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四分院云阳所上次检定该车辆时的K值为“1460”,本次检查看到的K值明显低于上次,当事人破坏计价器封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3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9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是预售性质的商品房,案发时其涉案楼盘尚未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入学范围,当事人为更好的销售涉案楼盘,宣传涉案楼盘能够入读渝北区某知名中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燃气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4月15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燃气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4.8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燃气公司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组分(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3月27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因涉案货值金额较大,于2023年3月27日移送酉阳县公安局。2023年12月15日,酉阳县检察院移交回酉阳县市场监管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防水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防水材料案

2024年4月22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某防水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防水材料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某建设项目部存放待使用的防水材料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永川区某建设项目的防水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当事人购进待使用的不合格SBS改性沥青化学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共4000平方米、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共3000平方米、乳化沥青防水涂料50桶,货值金额共计15.75万元。抽检期间,当事人已及时将被抽检的不合格产品退回了生产企业,上述不合格产品未实际投入项目使用,未造成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有限公司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车用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案

2024年4月28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有限公司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26日、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15日加气充装作业人员工作情况的监控视频,当事人1名充装人员全过程完成对车用气瓶的充装作业,未对车用气瓶充装前后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在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系统中未见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2月17日的相关充装记录,导致长达54天共3万余个气瓶在电子标签系统中无充装记录无法溯源。现场抽查部分使用特许卡的车辆气瓶充装检查记录,当事人未正确输入车牌号导致所充装的气瓶在电子标签系统中无充装记录无法溯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某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广告案

2024年3月25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某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内容对重庆市某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网站主页“国内销售”下有一张审图号为GS(2008)2912的中国地图,该地图系当事人公司信息部的工作人员从网上下载,旨在展示产品销售地域。经重庆市地理信息和遥感应用中心专家鉴定,网站中使用的中国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冒用其他地图审图号、漏绘我国藏南和阿克赛钦地区、漏绘我国南海诸岛岛点和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未准确绘制我国钓鱼岛和赤尾屿等重要岛屿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处罚。

案例9: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碚区金刀峡镇某餐馆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行为案

2024 年4月17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碚区某餐馆违反商标法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硬中华等香烟 22条,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和其位于北碚区金刀峡镇偏岩街的门市查获的中华(硬)等12种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案

2024年3月14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店铺“富渝家居厂”,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关注,提高销量,于2022年2月23日开始在其拼多多店铺内宣传其销售的款式ID为329985080110的衣架 “比同行粗”,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该款衣架“比同行粗”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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