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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1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3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1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成文日期 ] 2024-06-0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2024) 102 号)

当事人:重庆鼎卓森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AC2BPG74

法定代表人:黄莲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1016日,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开展2023年度重点工业产品专项执法检查及抽检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对位于在合川区体育中心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部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工地现场摆放有生产批号为:JXJC20230905A01,规格型号为:SBS II-PY-PE- 4.0 10,生产厂家:重庆金兴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SBS改性沥青化学耐根穿刺防水卷材进行执法抽样。经重庆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拉力、延伸率项目不符合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GB/T35468-2017《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3122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无异议,且在收到检验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并于当日再次对合川区体育中心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部在建工地项目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防水卷材。项目部负责人表述因担心质量问题,将该批次防水卷材于118日退回生产单位。

我局于20241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防水卷材由当事人销售到重庆翔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合川区体育中心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部。生产批号为:JXJC20230905A01,规格型号为:SBS II-PY-PE- 4.0 10“SBS耐根穿刺改性沥青化学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数量为1720㎡(172卷,每卷10㎡),价格为28/㎡,货值共计48160元。该批次不合格防水卷材由当事人从重庆金兴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数量为1720㎡(172卷,每卷10㎡),价格为27.5/㎡。每平方米获利0.5元,违法所得860元。

该批次不合格防水卷材已于2023118日退回生产单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翔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杨顺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等证据,拟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及施工单位主体资格情况。

2. 重庆金兴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金兴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拟证明生产企业主体资格情况。

3.重庆鼎卓森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黄 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购进合同复印件1份、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4.专项执法检查及抽查工作通知1份、抽样单1份、1016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拟证明合川区局依法对合川区体育中心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的情况。

5.《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1分、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检测人员资质证书1套、《检验报告》1份,《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2份,拟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防水卷材产品经检测不合格的情况。

6. 20231221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退货单1份、退货说明1份,重新加工、生产照片9张,自检检验报告1份,拟证明施工方将防水卷材退回生产单位的情况,以及生产企业重新生产,自检合格情况。

7.询问笔录3份、金兴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防水材料销售合同》复印件2份、当事人与翔雅公司签订的《防水材料买卖合同》1份、产品销售发货单2份,拟证明该批不合格卷材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8.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合格证拟证明当事人实施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防水卷材,经重庆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拉力、延伸率项目不符合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GB/T35468-2017《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防水卷材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承办机构调查案情,主动提供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实施了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2. 本案生产企业为重庆金兴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为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服务大楼417,建议将本案相关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其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日常监管。

3. 本案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规则》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案件承办机构认定本案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等级。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防水卷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60元;

2.处罚款2.408万元。

请你公司按以下方式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1.请你公司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你公司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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