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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1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3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1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成文日期 ] 2024-06-0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罚〔2024〕110号)

    当事人: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奇观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707883821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贞贞

20231218日,我局在组织开展肉类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新合村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一楼成品冻库内生产完毕待销售的5种牛肉食品(产品标签均未标注涉及鸭源性成分配料)按标准进行抽样,同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其进行检验。20231227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42SP120752),检验报告内容为“产品名称:原味牛肉丁;规格型号:1千克/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12.16;受检单位: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奇观分公司;生产单位: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奇观分公司;抽样地点:成品库(已检区);抽样日期:2023-12-18;样品到达日期:2023-12-18;样品数量:44瓶;抽样基数:144袋;样品/抽样单编号:20231218-04;检验结论:牛源性、鸭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鸡源性、羊源性成分未检出;(报告编号:2023-42SP120755),检验报告内容为“产品名称:孜然牛肉丁;规格型号:1千克/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12.16;受检单位: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奇观分公司;生产单位: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奇观分公司;抽样地点:成品库(已检区);抽样日期:2023-12-18;样品到达日期:2023-12-18;样品数量:44瓶;抽样基数:328袋;样品/抽样单编号:20231218-01;检验结论:牛源性、鸭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鸡源性、羊源性成分未检出;(报告编号:2023-42SP120754),检验报告内容为“产品名称:麻辣包菜牛肉片(5g);规格型号:1千克/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12.16;受检单位: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奇观分公司;生产单位: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奇观分公司;抽样地点:成品库(已检区);抽样日期:2023-12-18;样品到达日期:2023-12-18;样品数量:44瓶;抽样基数:3343袋;样品/抽样单编号:20231218-03;检验结论:牛源性、鸭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鸡源性、羊源性成分未检出;(报告编号:2023-42SP120753),检验报告内容为“产品名称:原味包菜牛肉片(5g);规格型号:1千克/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12.12;受检单位: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奇观分公司;生产单位: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奇观分公司;抽样地点:成品库(已检区);抽样日期:2023-12-18;样品到达日期:2023-12-18;样品数量:44瓶;抽样基数:1246袋;样品/抽样单编号:20231218-05;检验结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猪源性、鸡源性、羊源性成分未检出;(报告编号:2023-42SP120756),检验报告内容为“产品名称:麻辣牛肉丁;规格型号:1千克/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12.13;受检单位: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奇观分公司;生产单位: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奇观分公司;抽样地点:成品库(已检区);抽样日期:2023-12-18;样品到达日期:2023-12-18;样品数量:44瓶;抽样基数:3016袋;样品/抽样单编号:20231218-02;检验结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猪源性、鸡源性、羊源性成分未检出。202312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送达了《重庆市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42SP1207522023-42SP1207532023-42SP1207542023-42SP1207552023-42SP120756)、《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渝市监检报告〔20234号),同时调取当事人相关食品生产指导书、生产记录、进销存台账等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20231212日生产的1242袋原味包菜牛肉片(5g);20231213日生产的3012袋麻辣牛肉丁;20231216日生产的140袋原味牛肉丁、324袋孜然牛肉丁、3339袋麻辣包菜牛肉片(5g)自行封存于一楼成品冻库内。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3个批次牛肉食品原料“冷冻去骨牛肉 小黄瓜条(09/06/2023)、冷冻去骨牛肉 小黄瓜条(12/06/2023)、冷冻去骨牛肉 小黄瓜条(14/06/2023”、2个批次牛肉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TTMM21牛肉粉(2023/09/16)、食品添加剂 TWY2205牛肉膏(2023/09/04”及生产完毕待销售的6个批次牛肉食品“原味牛肉丁(2023-12-24)、麻辣包菜牛肉片(5g)(2023-12-23)、麻辣包菜牛肉片(5A)(2023-12-25)、原味包菜牛肉片(5g)(2023-12-25)、麻辣包菜牛肉片(5A)(2023-12-24)、农家藤牛肉(2023-12-25)”依法实施抽检。202411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42SP1209382023-42SP1209392023-42SP1209402023-42SP1209412023-42SP1209422023-42SP1209432023-42SP1209442023-42SP1209452023-42SP1209462023-42SP1209472023-42SP120948),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猪源性、鸡源性、羊源性成分未检出。2024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送达了《重庆市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42SP1209382023-42SP1209392023-42SP1209402023-42SP1209412023-42SP1209422023-42SP1209432023-42SP1209442023-42SP1209452023-42SP1209462023-42SP1209472023-42SP120948)、《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渝市监检报告〔20241号)。复检期内,当事人对上述十六份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均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20231216日生产的140袋原味牛肉丁、324袋孜然牛肉丁、3339袋麻辣包菜牛肉片(5g)产品标签未标注涉及鸭源性成分配料,其产品检验报告结果均为鸭源性成分检出,涉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场对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渝市监强制〔20236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当场送达。2024127日,我局对当事人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期30日,并对当事人直接送达《渝市监延强〔20245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024227日,我局对上述140袋原味牛肉丁、324袋孜然牛肉丁、3339袋麻辣包菜牛肉片(5g)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予以解除,出具了《渝市监解强〔20245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当场主动申请由我局代为保管上述牛肉食品。

经查,当事人20231216日生产的牛肉产品:原味牛肉丁,净含量:1千克,共计144袋;孜然牛肉丁,净含量:1千克,共计328袋;麻辣包菜牛肉片(5g),净含量:1千克,共计3343袋,上述产品标签均未标注涉及鸭源性成分,《重庆市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牛源性、鸭源性成分检出”。因我局抽检,当事人于20231218日各销售4袋,销售价格均为29.9/袋,合计358.8元。2023122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剩余的140袋原味牛肉丁、324袋孜然牛肉丁、3339袋麻辣包菜牛肉片(5g)牛肉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37097万元,违法所得0.03588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贞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涂彬(厂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冯运波(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重庆市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42SP1207522023-42SP1207542023-42SP1207553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渝市监检报告〔20234号)1份、《现场笔录》3份、《询问笔录》3份、李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曹唐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份,《原料出入库明细表》复印件1份、《牛肉作业指导书》复印件1份、《鸭肉作业指导书》复印件1份、《前处理加工记录》复印件1份、《配料使用记录》复印件1份、《滚揉记录》复印件1份,当事人与重庆秋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重庆秋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临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34820231000115115001)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224820231000115115)复印件1份,重庆秋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入库单(0011152)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产品出厂检验报告》3份、《预制菜库存数》复印件1份、《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物品数量、货值金额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4514日向当事人下达《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2024116号),并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因本案当事人生产的掺假掺杂的食品除执法抽检外,自行对剩余食品进行封存,未进入市场流通,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案件查办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M00100501“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拟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给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掺假掺杂的原味牛肉丁140袋、孜然牛肉丁324袋、麻辣包菜牛肉片(5g3339袋;

2.没收违法所得0.03588万元;

3.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共计:5.685485万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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