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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4 [ 发布日期 ] 2023-08-24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八批)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今年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攥指成拳,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黔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近日,黔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局成功查获一起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捣毁涉案窝点2个,现场查扣假药3500余包,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涉案地域涵盖重庆、四川、贵州、湖南、湖北等多个省市。5月30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明朗同志对该案作出批示表扬;7月11日,公安部向市公安局发来贺电表彰。

2023年3月3日,黔江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某菜市场流动摊贩郑某所经营的摊位上摆放有“追风透骨丹”“哮喘丹”正在现场销售,其包装、说明书均标示有“适应症、专治、主要成分、用法用量”等信息,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任何证照以及与上述产品相关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信息,涉嫌销售假药。黔江区市场监管局当即对该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将该案移交区公安局。同时,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涉案的“追风透骨丹”中检测出醋酸泼尼松龙、阿司匹林、吲哚美辛、双氯芬酸钠和氢氯塞嗪等化学药成分;“哮喘丹”中检测出醋酸泼尼松龙、氢氯塞嗪、茶碱和马来酸氯苯那敏等化学药成分。3月28日,经黔江区市场监管局假劣药品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真分析研判,一致认为郑某所销售的“追风透骨丹”“哮喘丹”应当认定为假药,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假药认定意见书》。

通过郑某销售假药案件线索向上追根溯源,经历时2个多月的深度侦查,全面掌握以犯罪嫌疑人宋某(男,41岁,贵州人)为首的特大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团伙的组织构架、犯罪证据,黔江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配合区公安局民警奔赴贵州遵义、兴义、兴仁和安徽阜阳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打掉这一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捣毁假药生产窝点2个,现场查扣假药生产原料200余公斤、成品假药3500余包,扣押一批假药生产设备。

该犯罪团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黔江区公安局对该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3人已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4人取保候审。

案例2:

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3年7月7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贿赂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269.21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涉嫌采用财物贿赂以销售商品的案件移送至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处理。因无法与行贿人唐某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中止了该案件的调查。2023年5月,执法人员与行贿人唐某取得联系,并立即恢复了案件调查。经查,重庆某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唐某为洽谈业务,私下给原北汽某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5000元现金进行贿赂,在杨某的帮助下,双方顺利签订了车轮冲击试验台的采购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八条的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

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案

2023年 3月31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营业执照、银行U盾、公章、财务章、对公账户等全套资料出售给他人,供他人境外赌博网站走资金流水使用,并从中非法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法人易某因帮助他人从事犯罪活动,被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23年1月9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永川区公安局《关于移送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案件的函》(永公函〔2023〕2号)称: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永川区注册了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使用公司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了公司账户,在明知他人会将自己的对公账户用于境外赌博网站走资金流水的情况下,将公司营业执照、银行U盾、公章、财务章、对公账户等资料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某,用于其境外赌博网站走资金流水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按摩店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的广告案

2023 年7月13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保健按摩店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的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行设计含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用语“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呵护好孩子的眼睛,让他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习近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新闻发布会”图片,含有医疗用语“为什么说近视不可逆?西医从解剖学出发……认为视轴不可逆,眼轴增长,不会缩回……近视不可治”“为什么说近视可以恢复?中医的经络学出发:疏通经络,调解视觉神经……让睫状肌得到恢复”“人是一个整体,任何症状都不是单独存在的,有病果必有病因”“中医全经络视力防控”的广告内容,用于宣传其提供的养生保健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潼南区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案

2023年8月1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潼南区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5块、违法所得49.92万元,并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7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台加油机上的5把燃油加油枪进行现场检定,均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计控主板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生产厂家进行鉴定,结论为“计量程序发生改动,与出厂状态不一致”。当事人篡改加油机计控主板的行为,违反了《加油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某诊所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3年7月17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某诊所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展示艾尔兴近视弱视综合治疗仪(以下简称:艾尔兴)使用后的效果,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23日自行制作了25幅包含患者个人信息的案例图表,且图表中含有患者姓名、手机号码、性别、身份证号码及使用艾尔兴后患者眼部数据的变化等个人信息,其中16幅利用P图技术对上述个人信息进行遮挡,9幅未遮挡,并于当日将上述图片张贴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

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梁区某海玩具店利用声明的形式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 6月8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梁区某海玩具店利用声明的形式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在淘宝平台开设“某海模型”网店,主要销售玩具模型等产品。当事人为方便开展海外玩具模型业务,2022年8月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主页面“预定须知”中发布有“预定接单后不退不换”字样,在部分产品宝贝详情中发布“佛系接单,佛系价格,佛系到货,适合佛系买家,不接急单,下单后不退不换”字样。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在淘宝网店主页面“预定须知”和部分产品详情说明中发布的购货说明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的违法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 6月15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违规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出具编号为XX字[2022]WT0626号、XX字[2022]第WT1145号、XX字[2022]第WT1050号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

云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起重机械案

2023年6月13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州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云阳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位于云阳县双龙镇沿溪村2组-巫溪至开州高速公路WYKTJC2项目部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部使用的两台起重机械(编号分别为:200600684(架桥机)、2303054(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正在通电使用,设备使用单位为贵州黔贵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使用单位不能提供两台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的规定。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2 月28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公司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7日上午,北碚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位于北碚区三圣镇圣石兴街1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的产品编号为S2-200830的汇气管压力容器,从2008年4月15日至今,未对该汇气管申报压力容器检验和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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