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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3-003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1:

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业公司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虚假广告农药案

2023年4月23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表示安全性断言等虚假内容的“绿雷二代”农药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自建网站上发布其生产的“雷破天(3%高效氯氰菊酯微囊悬浮剂)、绿雷二代(8%氯氰菊酯微囊悬浮剂)”农药应用了独家专利技术,超过同类产品持效期2倍以上等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以及表示农药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等虚假宣传内容,损害了其他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并对广大农民购买者造成了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条规定。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

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案

2023年3月3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资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内容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合川区某农资经营部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商品过程中,为提高商品吸引力,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提高产品的销量,在涉事“拓戈”水溶肥商品的“商品轮播图”和“商品详情”板块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广告。宣称其“拓戈”水溶肥产品是世界上公认的无公害的绿色植物营养促进素,属于宣传销售商品的性能、产地、成分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肥料经营部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案

2023年3月17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肥料经营部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区农业农村委《案件线索移送函》,函称“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对某肥料经营部所售肥料进行抽检,所检项目种子发芽指数(GI)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2月7日,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肥料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中医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5月8日,梁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中医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和虚构使用商品效果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日,当事人通过“重庆某农业”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菌肥用到果树之后,奇迹发生了!”的文章,文章含有“微生物肥料……可以降解废弃物,提高土壤肥力和活性,改善果品品质”、“从外在品质看,提高了果实着色度和硬度,果形大小较匀称”等内容。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微生物菌肥对果品品质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梁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户销售不合格粉状过磷酸钙案

2023年1月11日,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经营户销售不合格粉状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3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綦江区某农药化肥经营户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有效磷(以P2O5计)在质量分数、水溶性磷(以P2O5计)在质量分数和游离水在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20413-2017标准,总铅项目不符合GB 38400-2019标准,包装标识项目不符合GB 18382-2021标准,依据《磷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綦江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发现涉案批次过磷酸钙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邓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4月17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邓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5日,渝北局收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移交的由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2220560906101005C),报告表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由四川施得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必丰”复合肥料,规格/型号25kg,标称执行标准GB/T15063-2020,该产品总养分(N+P2O5+K2O),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指标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包装标识的标明值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1月6日,渝北局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签收人为邓某,现场该批次不合格商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

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4月14日,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忠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三宁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被检商品三宁复合肥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黔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某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案

2023年1月17日,黔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某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9日,黔江局收到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SHA222Z05429),报告表明:当事人所经营的过磷酸钙包装标识项目不符合GB 18382-2021标准,依据《磷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5日,黔江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该批次不合格商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黔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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