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4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 发布日期 ] 2022-10-1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案例1:

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和禁止情形的医疗广告、价格欺诈及虚假商业宣传案。经查,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和禁止情形的医疗广告、价格欺诈及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重庆市某油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案。经查,重庆市某油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没收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经查,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经营户虚构流量数据(关注度)以及提供虚假交易互动数据(点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案。经查,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没收加油机,没收装有作弊程序的涉案电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重庆某眼镜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经查,重庆某眼镜有限公司打着医院的旗号,以虚假内容对消费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

万州区张某涉嫌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案。经查,张某销售的“性霸2008”、“纯爷们”、“男人帮”、“虫草强肾王”、“德国黑蚂蚁”、“蓝金伟哥”等13个品种的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在其包装、说明书上宣称其有壮阳、治愈早泄、腰腿酸痛、妇女白带清稀等功能功效,相关保健食品批文号均系伪造,且上述产品均非法添加了化学药西地那非成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张某的行为涉嫌犯罪,目前,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张某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7:

    重庆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经查,重庆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及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

重庆某公墓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案。经查,重庆某公墓有限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

重庆某副食经营部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经查,重庆某副食经营部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造成了一定后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垫江县杨某生产销售假药案。经查,垫江县杨某把工业用无水硫酸钠分装后冒充中药芒硝销售给老年人,宣称其产品可以治疗便秘并具有消积食、排便、排毒、降血脂、减肥等功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相关原材料、设备、标签、说明书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1:

璧山区谭某使用工业松香用于猪头脱毛案。经查,璧山区谭某使用工业松香用于猪头脱毛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工业松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2:

    四川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经查,当事人在售商品的价格单上宣称其品牌有“维护首选”的美誉,同时宣称其一款名为“亮颜抗皱水凝精华乳”的化妆品为抵抗肌肤岁月痕迹的顶级首选,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3:

云南某隧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案。经查,云南某隧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及擅自动用查封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