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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201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字〔2022〕5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6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太丞汉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太丞汉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7E50GYXF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道红石路311号附10号4-10(自编号L3A06)(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                   

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道红石路311号附10号4-10(自编号L3A06)的经营场所灯箱上使用“90%近视青少年一次调理后视力显著提升”、“明目专利配方”等广告用语,店内显示屏滚动播放画面含“50000+儿童生长发育调理案例”的字样。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无充分的佐证材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2月15日,主要从事青少年视觉健康养护服务。为推销自己的服务,当事人在经营门店安全通道旁安装灯箱广告,并在店内显示屏滚动播放定做的宣传画面。灯箱广告显示“90%近视青少年一次调理后视力显著提升”、“名目配方专利 针对近视三大成因 有效控制近视增长”等文字,显示屏滚动播放画面显示“50000+儿童生长发育调理案例”等内容。广告制作费用为265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90%近视青少年一次调理后视力显著提升”、“50000+儿童生长发育调理案例”的佐证材料和数据来源。根据当事人提交的17份青少年视觉健康养护档案复印件和视力防控名单无法证明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关于“名目配方专利”,当事人提交了申请号为202011149383.0、发文序号为2020112000829390、名称为一种用于缓解视疲劳及治疗近视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该专利目前尚未通过申请。

截至案发,有56名青少年的家长充值39.9418万元购买当事人提供的青少年视觉健康养护服务。当事人接受调查后,主动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撤下,并向消费者退还未消费的充值金额3.0019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身份证复印件、莫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和广告宣传的内容;

3.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询问笔录、17份青少年视觉健康养护档案复印件、视力防控名单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无佐证材料;

4.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询问笔录、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广告中提到的专利还在申请中。

5.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附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

6. 视力防控名单打印件、退费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情况说明、整改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主动停止虚假广告宣传并向消费者退还未消费金额的情况。                                                         

2022年5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渝市监罚告〔202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外发布灯箱广告,面对不特定人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所指的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使用滚动播放画面显示宣传内容,只针对门店消费者,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当事人发布广告称,“90%近视青少年一次调理后视力显著提升”,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提供的青少年视觉健康养护服务的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禁止性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灯箱广告中注明“名目配方专利”,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该专利正在申请中。使用未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做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佐证材料证明接受调理服务的儿童数量,使用“50000+儿童生长发育调理案例”这样的文字,在经营场所对所提供的青少年视觉健康养护服务进行宣传。对销售状况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撤下店内违法宣传材料,向消费者退还未消费的充值金额,并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违法情节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以减轻处罚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上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各处罚款5000元和35000元,合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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