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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200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处罚〔2022〕59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6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澜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澜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WDKE9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石茂君                   

 2022年3月2日,中央网信办移交市委网信办一起网络水军、流量造假案件线索。根据工作安排,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对重庆市巴南区万达华城E区23-4地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陪同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营业执照、票据及合同,检查了涉案电脑、手机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实际营业地址为重庆市巴南区万达华城E区23-4,营业执照地址为: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华街173号2单元4-1。

采取的措施:对当事人平台内交易记录、微信(账号:Lan***8)、QQ(QQ号1:442**5、QQ号2:429**7、QQ号3:52***20)进行了数据备份并对涉案电脑主机和手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市监强〔2022〕1号)。

经查,当事人实际营业地址与营业执照住所不一致。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华街173号2单元4-1,实际营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万达华城E区23-4。当事人住所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经查,当事人存在为经营户虚构流量数据(关注度)以及提供虚假交易互动数据(点赞)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站内平台(http://test.afgou.cn/ )用户编号为4171的用户,于2022年3月6日14时53分通过在线支付(支付宝)的方式购买了一笔订单【支付订单:2022030614532837518、订单金额:25元、订单预留手机号:159****13、商品名称:搷人特价点赞、购买份数:5份(每份100个赞)、下单信息: http://v.douyin.com/NNy637r/、创建时间:2022年3月6日14时53分】。当事人接单后,便在合作的平台“007货源站( http://hslf1314.com/ )”进行了下单(订单日期:2022年3月6日15时19分、订单号:2203061519011A1E、订单金额:14.25元、点赞开始数量:4、终止点赞数:549、下单账号:http://v.douyin.com/NNy637r/ 、订单完成日期:2022年3月7日 01时49分)。公司支付宝商户订单号为2022030614532837518、收入金额:25元、发生时间:2022年3月6日14时53分,对方账号:**峰(159****13) 。

2.当事人站内平台(http://test.afgou.cn/ )用户编号为4545的用户,于2022年3月7日11时20分通过在线支付(支付宝)的方式购买了一笔订单【支付订单:2022030711200486975、订单金额:22.5元、订单预留手机号:131*****10、商品名称:顶级关注、购买份数:500(每份1个关注)、下单信息: http://weibo.com/u/1842299704、创建时间:2022年3月7日11时20分】。当事人接单后,便在合作的平台“微助手( http://wzs999.com/ )”进行了下单(执行开始时间:2022年3月7日11时21分、订单号:12474562、订单金额:11.28元、下单数量:500、加关注初始数量:12002、加关注执行数量:510、微博: http://weibo.com/u/1842299704、执行结束时间:2022年3月7日 12时06分)。公司支付宝商户订单号:2022030711200486975、收入金额:22.5元、发生时间:2022年3月7日11时20分,对方账号:*菁(wjm***@126.com) 。

3.当事人站内平台(http://test.afgou.cn/ )用户编号为4642的用户,于2022年2月25日16时22分通过在线支付(支付宝)的方式购买了一笔订单【订单金额:65元、订单预留手机号:15711301316、商品名称:特惠手扛粉丝、购买份数:1份(每份1000粉)、下单信息: http:// v.douyin.com/Lo2XwU7/】。当事人接单后,便在合作平台“凯锋科技( http://kf180.cn/ )”进行了下单,下单时间:2022年2月25日19时16分、订单号:220225191600046E、订单金额:32.1元、下单数量:1、商品名称:手工-高质1000粉丝、作品链接:http:// v.douyin.com/Lo2XwU7/、执行结束时间:2022年2月26日 0时30分。该笔交易流程完成。公司支付宝商户订单号为202202251620575407、收入金额:65元、发生时间:2022年2月25日16时21分(时间上存在误差是因为客户是通过充值再进行消费的,而不是直接购买),对方账号:*勇(187****73) 。

当事人在订单时间、商品名称、下单信息、转账记录上相吻合,本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了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被调查人员身份。

2.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3.23、3.31),当事人提供的公司账户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企业支付宝交易流水明细、个人支付宝交易流水明细、微信收支明细以及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为经营户虚构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提供虚假点赞交易互动数据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4.2)及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充值记录、网站截图。证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202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6月6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住所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已于2022年3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渝)市监责改通字〔2022〕001号]。当事人已于2022年3月29日向巴南区市场监管局递交了办理申请。本局鉴于当事人能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作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帮助经营户虚构流量数据(关注度)以及提供虚假交易互动数据(点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成立至今营业收入1064464.69元(含网站建设、营销、推广等合法收入),营业直接支出563024.41元(不含工资、房租水电等),服务订单16136笔,服务对象多是个人,单个服务对象收费多为几十元或者几百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为经营户虚构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提供虚假点赞交易互动数据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或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风险,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B00100301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的规定。综上原因,本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以减轻处罚进行裁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如下:

罚款100000元。

请你按以下方式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1.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你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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