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2442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处字〔2021〕5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8-0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鑫亚源线缆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鑫亚源线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4JG2XF
法定代表人:雷博亚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4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产品支队执法人员付光清、刘旗、钟伟组成执法检查小组,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鑫亚源线缆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4号销售型号ZC-YJLV、规格4*50+1*25mm2电力电缆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样6米(3米为检样,3米为备样)。执法人员现场查明,该批电力电缆共计6103米,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无厂名、厂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型号ZC-YJLV、规格4*50+1*25mm2的电力电缆6097米(样品除外)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扣押的涉案《财物清单》1份。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该批产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标志内容项目和导体电阻项目(20oC)不符合GB/T12706.1-2008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2021年5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期间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接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经查(案件事实),该批不合格产品,由河北省宁晋县中电线缆有限公司生产,该批型号ZC-YJLV、规格4*50+1*25mm2电力电缆共计6103米,扣押6097米于(样品除外)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江北区绿地保税港7号库)。当事人销售型号ZC-YJLV、规格4*50+1*25mm2电力电缆单价5.42元/米,货值金额共计3.3078万元,该批产品全部扣押未完成交易,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2.现场照片5张、抽样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2份,拟证明重庆鑫亚源线缆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电力电缆冒充合格电力电缆的违法事实;3.重庆鑫亚源线缆有限公司与中电线缆有限公司签定电线电缆购销合同1份、中电线缆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1份、中电线缆有限公司厂检报告1份,中电线缆有限公司送货单1份拟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产品,由中电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情况;4.中电线缆有限公司送货单1份、扣押涉案《财物清单》1份,田茂生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不合格电力电缆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1年7月16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市监听告字(2021)45号,当事人陈述对行政处罚无异议,接受行政处罚。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销售的电力电缆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电力电缆6097米。
2.处罚款6.6156万元。
请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工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