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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2420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字〔2021〕12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隆恒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隆恒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709326964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亚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餐饮服务经营(中餐厅、西餐厅);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单位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宾馆、美容店、理发店、足浴室、公共浴室、桑拿、游泳馆;住宿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洗衣服务。物业器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酒店管理;餐饮咨询服务销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电器、日用百货;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楼盘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在对重庆隆恒酒店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中餐厅厨房操作区食品添加剂专柜有已开封无中文标签的品质向上剂1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领导同意,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调查,指定毛未艾、陈彤昱槿为本案承办人。经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资料,本案已于2021年7月12日调查终结。调查期间,当事人未提出承办人回避的申请。                                    

经查:当事人自成立以来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开展餐饮服务的经营获得期间,对外以渝商国际大酒店的名义对外经营,主要提供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等经营活动。酒店有中餐厅、西餐厅和员工餐厅三个餐厅,并相应设置有各自的厨房区域,三个餐厅均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现查明,当事人厨房内储存原材料情况如下:中厨房发现的品质向上剂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标明有“上野制藥株式会社HC、1kg、本質重合磷酸鹽製劑”等字样。该原材料于2020年8月1日从重庆江博食品有限公司以44.25元的价格购进(含税价格为50元),中餐厅厨房于2020年8月31日领用,后一直存放于中餐厅厨房食品添加剂专柜由专人管理,直至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中厨房食品添加剂专柜中储存的品质向上剂包装上无规范的中文标签。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规定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人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为本案主体;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食品处理区存放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材料;

3.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财务数据,证明当事人购买原材料和厨房领用的情况;

4.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材料存放情况和原材料用途;

5.当事人委托人询问笔录、现场物品照片,证明原材料无中文标签的情况;

6、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食品加工区存在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材料品质向上剂,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以上原材料含税价格为50元。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

2021年8月 18 日,我局向你公司书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告字〔2021〕66号),明确告知了我局拟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及你公司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收到法律文书后,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采纳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意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业务,应当知道提供餐饮应当符合法律,不得违法,但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食品加工区存在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添加剂,仍进行食品加工的行为,应当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询问,提交相关证据资料,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七)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建议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购进原材料的供货方重庆江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已将该公司涉嫌违法的线索移交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

处理内容及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食品加工区存在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材料品质向上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无中文标签品质向上剂;

2、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1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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