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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5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9 [ 发布日期 ] 2022-12-29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号)

在2022年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冉裕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川区冉裕蔬菜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9月2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索要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农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购进该批次红小米椒时,未索要购货票据,也未索要并保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农产品合格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06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5028.06元(伍仟零贰拾捌圆陆分)。

二、南川区欣彩副食店经营的泡椒牛板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川区欣彩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泡椒牛板筋,酸价(KOH)项目不符Q/WZH0001S-2020《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2年6月2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泡椒牛板筋购进自重庆志士通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厂家武胜展华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50袋,除抽样32袋,剩余18袋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营现场陈列环境符合该预包装食品贮存要求。当事人索取了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材料。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已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垫江县盛世万家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港冠生园果仁类广式月饼(果仁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垫江县盛世万家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港冠生园果仁类广式月饼(果仁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2年7月1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2元;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5024.2元(伍仟零贰拾肆圆贰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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