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0057 | [ 发文字号 ] | 渝九市监处理字〔2020〕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 2021-01-11 |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重庆青之雪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青之雪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QBKD3K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龙门阵大道197号5幢附30号
法定代表人:叶长青
成立日期:2020年1月10日
2020年3月3日,举报人叶长青向本局举报重庆青之雪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证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并请求本局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查: 当事人重庆青之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叶长青,公司登记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龙门阵大道197号5幢附30号。2020年4月14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证明不具备真实性,证明当事人成立时向本局提交的公司住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为虚假材料。
当事人重庆青之雪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重庆青之雪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