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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210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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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成文日期 ] 2021-06-17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市市场监管局拟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对重庆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辖区内各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气瓶质量追溯体系基本构架。按照总局要求,采用国家相关标准,统一气瓶信息化追溯编码编制规则,保障气瓶追溯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拓展气瓶追溯信息价值。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采用“1+N”模式实施,“1”表示全市建设一个系统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监察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N”表示各气瓶相关单位自主采用的气瓶终端控制信息化追溯平台。信息技术要求气瓶相关单位的追溯平台建设,应采用二维码、射频(FIRD)技术,对气瓶实行一瓶一码登记和管理,实现气瓶充装与气瓶信息识别网络连锁控制,并能够与全市1系统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

(二)进度安排。全市各气瓶相关单位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分类分步实施。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追溯信息网站建设,其他气瓶制造单位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追溯平台建设;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工业气瓶充装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充装追溯信息平台建设,上传充装数据;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燃气气瓶、车用气瓶、氢气气瓶、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检验机构追溯平台对接,上传检验数据,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气瓶检验机构追溯平台对接,上传检验数据;2021年5月底前试点完成以气瓶使用登记为重点的系统功能建设;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与燃气气瓶制造、部分充装、检验单位已建成追溯平台对接;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的制造单位追溯平台对接;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市气瓶相关单位追溯平台对接,实现全市在用气瓶进入全市1系统管理。

(三)明确气瓶可追溯标志。以气瓶产品编码或气瓶可追溯性唯一编号(镂空码)作为气瓶可追溯标志。充装单位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时,气瓶出厂有镂空码的,应在“产品编码”栏中优先选择录入,并上传对应的镂空码图片。

(四)电子识读标志。氢气气瓶、纤维缠绕气瓶、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车用缠绕气瓶在瓶体上沿环向间隔120用透明纤维缠绕覆盖3只二维码标签;其他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气瓶在颈圈(护罩、标牌)上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固定二维码,或者直接镂空形成数字码等)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燃气气瓶上设置的电子识读标志应当直接镂刻或焊接在护罩上,并且确保在使用年限内不可更换并能有效识读。电子识读标志应当能够通过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信息数据。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25日前将书面反馈修改意见(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件传至250157098@qq.com。

(联系人:李炬龙 联系电话:6372869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

为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以下称气瓶相关单位)追溯管理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切实提升气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我市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市监特设〔2021〕26号)。

二、基本构架

(一)追溯体系构成。全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采用“1+N”模式实施。“1”表示全市建设一个系统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监察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以下简称“全市1系统”)。“N”表示各气瓶相关单位自主采用的气瓶终端控制信息化追溯平台。

(二)信息技术要求气瓶相关单位的追溯平台建设,应采用二维码、射频(FRID)技术,对气瓶实行一瓶一码登记和管理,实现气瓶充装与气瓶信息识别网络连锁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充装单位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应同时满足TSG 07-2019中关于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等要求。各气瓶相关单位的追溯平台必须能够与全市1系统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满足《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数据共享技术要求》(见附件1)。

(三)车用气瓶管理。继续沿用现有重庆市CNG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管理系统平台,不另行重复建设。

三、进度安排

在部分充装、检验单位试点的基础上,全市各气瓶相关单位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分类分步实施。

(一)气瓶制造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仍未完成气瓶产品制造质量追溯信息网站建设的燃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制造单位,市特检院应当暂停其燃气气瓶的监督检验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局报告。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追溯信息网站建设,其他气瓶制造单位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追溯平台建设。

(二)气瓶充装单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工业气瓶充装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充装追溯信息平台建设,上传充装数据。新申请充装许可、已获证充装单位于规定的平台建设时限前需要进行换证、场地变更、扩项等的,需在申请前完成追溯平台建设,否则不予受理。各充装单位应逐只核对气瓶出厂信息,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申请指南(见附件2)向属地区县局申请气瓶使用登记。

(三)气瓶检验单位。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燃气气瓶、车用气瓶、氢气气瓶、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检验机构追溯平台对接,上传检验数据;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气瓶检验机构追溯平台对接,上传检验数据。

(四)全市1系统。2021年5月底前试点完成以气瓶使用登记为重点的系统功能建设;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与燃气气瓶制造、部分充装、检验单位已建成追溯平台对接;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的制造单位追溯平台对接;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市气瓶相关单位追溯平台对接,实现全市在用气瓶进入全市1系统管理。  

鼓励各气瓶相关单位按照《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数据共享技术要求》提早建设追溯平台,对接纳入1系统管理。

四、气瓶可追溯标志

以气瓶产品编码(指气瓶制造单位进行气瓶生产批量管理而编制的产品编号)或气瓶可追溯性唯一编号(镂空码)(指气瓶在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中唯一可追溯编号,由3位气瓶制造单位数字代码、2位气瓶制造年份末位数字代码、7位气瓶制造单位某一年份制造气瓶的数字序号等12位数字有序组成的编号)作为气瓶可追溯标志。充装单位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时,气瓶出厂有镂空码的,应在“产品编码”栏中优先选择录入,并上传对应的镂空码图片。

五、电子识读标志

氢气气瓶、纤维缠绕气瓶、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车用缠绕气瓶在瓶体上沿环向间隔120用透明纤维缠绕覆盖3只二维码标签;其他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气瓶在颈圈(护罩、标牌)上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固定二维码,或者直接镂空形成数字码等)设置电子识读标志。

燃气气瓶上设置的电子识读标志应当直接镂刻或焊接在护罩上,并且确保在使用年限内不可更换并能有效识读。电子识读标志应当能够通过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信息数据。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快落实。各气瓶相关单位是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将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安全工作和民生工作,认真学习、主动落实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建设要求完成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二)多措并举,联合推动。各区县局要加大对气瓶相关建设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引导帮扶和监督检查力度。有条件的,应积极争取政府领导和财政支持,加强与经信、交通等部门沟通,探索推动瓶装气体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追溯体系共建共享。

(三)严守纪律,市场竞争。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涉及技术问题和经费投入,关系气瓶相关单位切身利益,在体系建设中必须坚持企业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体系建设单位。由财政补助经费统一进行体系建设的区县,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严守纪律。同时,各区县局要加强工作指导,防止体系建设单位无序竞争,重复返工。

(四)加强督查,有序推进。评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时,应对重点考察自建体系与全市1系统的对接情况,如气瓶相关数据无法互联互通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到期没有完成整改的,区县局不予许可。对2021年1月1日后出厂且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燃气气瓶,或虽然设置了标志但无法使用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质量信息的燃气气瓶,相关区县局应当要求制造单位主动召回。各区县局要定期跟进辖区气瓶相关单位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和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录入情况,确保各单位追溯平台顺利对接和气瓶信息的准确性,按进度实现全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成并顺利投入使用。

附件:1.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数据共享技术要求

2.气瓶使用登记申请指南

                  



征集结果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25日,截止征求意见时间,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或建议。

       202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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