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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7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7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成文日期 ] 2021-04-2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网络社区团购健康发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处204室(邮编40114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cqfbzdjz@163.com

附件: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网络社区团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规定,规范、合法经营。

本指南的网络社区团购,是指下列模式的经营活动: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将订单汇总发送给协议合作的供货商,供货商根据订单数量将商品在规定时间内配送至网络交易经营者指定地点,网络交易经营者验收后安排人员对商品进行分拣,并在规定时间内分送至消费者下单时选定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管理的社区提货点(下称自提点),由消费者到该自提点提取商品的经营活动模式。

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者(下称社区团购经营者)是指以上述模式或者类似模式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及义务) 社区团购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行业自律) 倡导网络社区团购行业建立自律管理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持续提升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社会责任) 鼓励社区团购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塑造行业良好形象。

第二章 相关主体责任

第六条(经营者准入要求) 社区团购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的,属于商品销售者,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交易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自提点要求) 鼓励社区团购经营者发展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作为自提点。

申请作为自提点的自然人和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贮存条件,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作为自提点的自然人在其为了方便通知消费者提取货物建立的社区团购微信群、QQ群或者朋友圈中,自行组织货源进行宣传销售并收取货款的,属于商品经营行为,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交易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考察供货商及销售商品要求) 社区团购经营者在与供货商签订协议前,应当对其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等进行全面考察。

社区团购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执行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得销售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交易或禁止在网络经营的商品。

第九条(核验义务)  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对供货商提交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条(公示商品信息要求) 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使消费者在选购时能了解商品标签标识上所标明的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鼓励社区团购经营者将供货商的基本信息一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责任)  社区团购经营者销售食品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规定

第十二条(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制定商品价格,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

第十三条(反垄断规定)  社区团购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垄断行为:

(一)违法达成、实施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或者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等其他协同行为。

(二)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限定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对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或者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等类型的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虽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第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实施商业混淆、商业诋毁、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禁止欺诈规定)  社区团购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自提点人员在发布商品信息时不得采用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

(二)编造、删除、隐匿、诱导、强制消费者评价,或者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评价;

(三)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认证资质信息等;

(五)伪造或者冒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内容等;

(六)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七)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

(八)其他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方式。

第十六条(促销中的义务规定)  社区团购经营者在组织促销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网页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规则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等信息;

(二)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三)有奖销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采取谎称有奖、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方式欺骗消费者,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四)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五)对促销活动方案、可以查验的促销统计数据应当进行留存管理,并接受行政机关监管; 

(六)依法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等;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管理义务。

第十七条(禁止大数据杀熟)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通过平台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提供票据义务) 社区团购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界面设置可以让消费者选择是否申请发票的按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的,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出具,不得拒绝或者附加条件。

第十九条(退换货规定)社区团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条(无理由退货规定) 消费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无理由退货,除法律规定不能享受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接受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第二十一条(网络安全责任及保密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其他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社区团购经营者不得强制、频繁、过度索取用户权限,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对合法取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所获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退出机制) 社区团购经营者在用户终止使用其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为用户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并在网络平台上向用户公示注销途径。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要求) 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公开投诉方式、投诉渠道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得无理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处理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信息保存义务)  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数据留存)  社区团购经营者在本市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信息应当在本地予以留存,确因管理需要在本地未留存的,总部应授予足够权限,随时可以进行查询、下载。

第二十六条(配合监管义务) 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需要社区团购经营者提供商品供应商的身份信息、签订的相关合同、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统计数据等情况的,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隐瞒、推诿、阻挠、拒绝。 对于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社区团购平台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社区团购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生效日期) 本指南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征求意见稿)》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8日,截止征求意见时间,收到书面修改意见44条涉及15个条文,同时还当面与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进行交流沟通,听取他们对指南的意见建议和修改理由,对合理合法的意见建议均予以了采纳。。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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